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安银行今天在其网站上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广安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决定第11号和第12号)显示,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街支行(以下简称“邻水农业银行胜利街支行”)在贷前调查中未尽职尽责,未认真核实相关贷款申请数据和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挪用贷款资金,严重违反审慎管理规定。有关方面袁磊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安支行决定对邻水农业商业银行胜利街支行罚款人民币25万元,警告当事人人民币7万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通过实地调查发现,邻水农业商业银行胜利街支行成立于2008年4月24日。主要负责人是王勃然。2016年9月7日,“邻水县农村信用社胜利街信用社”更名为现名称。
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3日,注册资本为2.54亿元。是江魏勇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最大股东是广安金山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47%。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资格考试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场外监督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陈述、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管理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规定,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实施处罚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任职的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任职。
以下是原文:
(编辑:赵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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